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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品桶被遗弃饮用水源区
【点击量】4144 【日期】2014/1/4 16:42:43

   

    2013年11月26日,沧州市公安局接报称,南皮县大浪淀引水渠张汉家村段发现无名纸质桶,物质不详,无异味。沧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主管领导立即奔赴现场指导南皮县公安局展开调查工作。经现场调查,位于大浪淀引水渠张汉家村段河边发现纸质桶43只,桶内具体物质不详,桶外标签上标示双草酸酯。南皮县公安局当即成立专案组,马上展开工作。

  几个小时后,多路民警汇总信息查明,南皮县人邱某,主要从事化工废油生意,从天津化工厂收购废弃原料后销售到南方城市。因化工废油可提炼出售,2013年11月26日,邱某在天津市天龙化学发展发光管有限公司收购废料时,答应为对方处理双草酸酯废渣51桶,而这些废渣,如果所属公司自行处理,需要大笔的处置费。013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投案自首,对在引水渠河堤上倾倒双草酸酯废渣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装有双草酸酯的纸质桶共计48个,邱某从天津实际带回48个,工作人员现场在河堤上发现43个,5个滑落引水渠中,后经环保工作人员打捞处理,并无遗漏。

  2013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第一条就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可定罪入刑。

  警方将此次提取的化学品桶装物送至北京奥环标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含有100多种化学成分,其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苯、氯苯、三氯甲烷等化学物质超标。

  截至目前,沧州市公安、环保部门先后共出动3800人(次),排查涉污企业4643家(次),取缔“十五小”、“新六小”企业132家,关停222家,限期整改181家,治理污染坑塘、河渠43处。全市公安机关共侦办环境污染案件线索53条;破获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查处治安案件12起,治安拘留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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