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指标系指在空气环境条件下,单位时间靠重力自然沉降落在单位面积上的颗粒物量(简称降尘)。自然降尘能力主要决定于自身质量和粒度大小,但风力、降水、地形等自然因素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把自然降尘和非自然降尘区分开是很困难的。
灰尘自然沉降量用重量法测定。有时还需要测定降尘中的可燃性物质、可溶性和非水溶性物质、灰分以及某些化学组分。
(一) 灰尘自然沉降量的测定
测定降尘量首先要按照本章第二、三节介绍的有关布点原则和采样方法进行布点采样。采样结束后,剔除集尘缸中的树叶、小虫等异物,其余部分定量转移至500mL烧杯中,加热蒸发浓缩至10—20mL后,再转移至已恒重的瓷坩埚中,用水冲洗粘附在烧杯壁上的尘粒,并入瓷坩埚中,在电热板上蒸干后,于105±5℃烘箱内烘至恒重,按下式计算降尘量。
降尘量[t/(km2·30d)]= 式中:W1—降尘瓷坩埚和乙二醇水溶液蒸干并在105±5℃恒重后的重量(g);
W0—在105±5℃烘干至恒重的瓷坩埚的重量(g);
Wa—加入的乙二醇水溶液经蒸发和烘干至恒重后的重量(g);
S—集尘缸口的面积(cm2);
n—采样天数(精确到0.1d)。
(二) 降尘中可燃物的测定
将上述已测降尘总量的瓷坩埚于600℃的马福炉内灼烧至恒重,减去经600℃灼烧至恒重的该坩埚重量及等量乙二醇水溶液蒸干并经600℃灼烧后的重量,即为降尘中可燃物燃烧后剩余残渣量,根据它与降尘总量之差和集尘缸面积、采样天数,便可计算出可燃物量(t/km2·30d)。
(三) 降尘中其他组分的测定
水溶性物质、非水溶性物质、pH值及其他组分,其结果以(g/m2·30d)表示。